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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被精神病”看看新法新标准

医网摘要: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目前,我们国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一、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 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三、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四、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五、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卫生法:拟建两复诊两鉴定防“被精神病”

  草案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如何复诊鉴定?

  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制度和两次鉴定制度:因患者有伤害自身等情形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初诊医师以外的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作出复诊结论。

  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应自主委托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另外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

  “被精神病”受害者可以如何追责?

  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诊断、复诊结论,或者限制就诊者离开医疗机构的、因故意或者疏忽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对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美国、英国、日本,司法精神鉴定已日趋完善,并已呈现国际统一诊断的趋势。所以,在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围绕“送、诊、治”三个环节以及精神障碍的复诊、鉴定和监督、评估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希望至此之后,因鉴定结果不一致,因司法机构怀疑鉴定结论而移交的案例,不要再因精神疾病鉴定标准的不统一而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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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易美华 本文来源:http://jibing.ewsos.com/xl/20111111/443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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