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吸入消毒水的案例分析
医网摘要: 审理法官还认为,考虑到上诉人因怀疑其在地铁内身体受到损害而进行了必要的检查治疗,对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费等合理费用判令由地铁公司给付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范围违法、要求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
朱女士在京乘坐地铁时遇到地铁工作人员用消毒液进行消毒作业,朱女士以被刺激气味熏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地铁公司赔偿医疗及精神损失费6.5万余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新近对这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朱女士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3631.2元,朱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朱女士说,2006年6月22日下午,她在复兴门地铁站由一号线转乘2号线的通道中段中央靠右位置处,看见两个人从一个桶往另一个桶中倒液体。当朱女士距那两个人大约一米远时,突然砰的一声响,并有大量白烟冒出,强烈的刺激气味扑过来。朱女士上车后咳嗽、喘气困难,胸闷,吐了两次白沫。经医院检查治疗,朱女士被诊断为化学刺激后气道高反应,肺功能为弥散功能障碍。
2007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朱女士医药费、交通费、住宿费3631.2元,驳回原告朱女士其他诉讼请求。朱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中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是:2006年6月22日下午,地铁公司的保洁人员在地铁复兴门站内将两个半桶的消毒液灌装到一个桶内准备进行消毒。此后,朱女士报警称因为地铁公司灌装有毒液体致使其吸入可疑气体,办案警官来到地铁复兴门站发现桶内为一种消毒液。朱女士随后到北京协和医院进行检查。一审法院曾经向协和医院当时为朱女士看病的医生咨询,医生称:朱女士当时的胸部CT及肺功能检查不能判断朱女士的症状与吸入可疑气体的关系,化学刺激后气道高反应主要是根据朱女士自己主诉所写,与检查结果无关。
一中法院认为,朱女士主张其身体所受损害是地铁公司的工作人员倾倒化学液体挥发的强烈刺激性气体所导致的,但根据公安部门对其所指认的现场勘察,不存在其所称的挥发的能产生强烈刺激性气体的化学液体,而且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人身损害与地铁公司员工倾倒液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其损害是因被地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倾倒化学液体挥发的强烈刺激性气体所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审理法官还认为,考虑到上诉人因怀疑其在地铁内身体受到损害而进行了必要的检查治疗,对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费等合理费用判令由地铁公司给付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范围违法、要求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Adolph 本文来源:http://jibing.ewsos.com/hx/20110317/355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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