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标准(中华医学会,1984年10月修订)
一、躁狂发作
(一)症状学标准
1.症状以情绪高涨和/或易激惹为主要特征,且相对持久。
2.首次发作者情绪障碍至少已持续2周(如症状严重到需住院或过去有肯定符合标准的躁狂或抑郁发作者不受此限),且至少有下列症状中四项(若情绪仅为易激惹;则需具有五项):
①言语比平时增多,或滔滔不绝。
⑨意念飘忽,思维奔逸。
②注意力不集中,随境转移。
④自负,自我评价过高。
⑤自我感觉良好:感到头脑灵活、身体特别强壮或精力充沛。
⑥对睡眠的需要减少。
⑦活动增多(包括工作、日常活动、社交及性行为方面)。
⑧轻率任性,不顾后果。
(二)严重程度标准 临床症状必须达到下列严重程度之一者:
1.无法进行有效交谈。
2.社会能力(指工作、学习、社交或家务能力)明显受损。
3.需立即治疗或住院。
4.具有精神病性症状。
(三)排除标准
1.当情绪症状消退后,下列症状继续存在:
①与心境不协调的妄想和幻觉。
②怪异行为。
②“一级症状”。
④紧张症状群。
2.情绪症状系附加于精神分裂等其他疾病者。
3.情绪症状系药物、中毒或其他器质性原因所引起。
二、抑郁发作
(一)症状学标准
1.症状以心境抑郁为主要特征;且相对持久,但在一日内可有晨重晚轻的节律变化。
2.首次发作者,情绪障碍至少已持续2周(如症状严重需立即治疗或住院者,或过去有肯定的躁狂或抑郁发作者不受此限),且至少具有下列症状的四项:
①对曰常活动丧失兴趣或无愉快感,性欲减退。
②精力明显减弱,无原因的疲倦,软弱无力。
③反复出现死亡的念头,或有自杀企图或行为。
④自责或内疚感。
⑤思考能力或注意力减退。
⑧精神运动迟钝或激越。
⑦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
⑧食欲减退,体重明显减轻。
(二)严重程度标准 临床症状必须达到下列严重程度之一者:
1.社会能力明显受损。
2.需立即治疗或住院。
3.具有精神病性症状。
(三)排除标准 同躁狂发作标准中的第(三)项。
三、双相情感障碍的诊断标准
符合下列两项中的一项:①过去有躁狂发作,本次表现为抑郁发作者;②过去有抑郁发作,本次表现为躁狂发作者。